各学院及相关单位:
为保证2016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《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(修订)》(武大珞珈教字[2014]78号)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毕业生工作安排,现将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时间安排
2016年4月27日—5月20日。
二、学位授予条件
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相关规定,我校在籍2012级本科生,修完全部课程,取得规定总学分,国家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分数,在校期间无记过及以上处分,德、智、体等各方面达到学位授予要求,可授予相应学位。
三、工作安排及要求
1、各学院要以毕业资格审查的结果为依据,结合我校学位授予办法的相关规定,整理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,填写《武汉大学珞珈学院2016届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生信息统计表》(附件1),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,学院院长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。
2、根据《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(修订)》第四条的相关规定,符合破格申请学位条件的学生,填写《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士学位破格申请表》(附件2),并附相关证明材料。
3、各学院务必于5月20日前将附件1及附件2相关材料交教务处(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)。教务处对各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查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。
学位资格审查工作是毕业生工作的重要环节,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和教育的严肃性。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应秉持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公平公正的原则,认真组织,及时和准确的完成审查工作。
附件1:《武汉大学珞珈学院2016届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
学生信息统计表》/wcs/Upload/201604/5722f1eca48f6.docx
附件2:《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士学位破格申请表》/wcs/Upload/201604/5722f1fb6cddd.docx
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教务处
2016年4月26日